今日上午10点,城中区人民法院对韦某友等13人涉嫌寻衅滋事、妨碍公务、非法拘禁一案进行公开宣判,该涉恶势力主要纠集者韦某友因犯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犯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其余人员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至一年两个月不等。

宣判现场
经法院依法审理查明:
2017年,被告人韦某伟、韦某友、覃某贤、韦某宝及韦某磊、罗某海、王某玛(均另案处理)等人经常以喝酒娱乐等名义相互纠集,逐渐形成了以韦某伟及韦某磊、罗某海为相对固定的纠集者,以韦某友、覃某贤、韦某宝、覃某往、韦某勇、韦某全、刘某埔、刘某东、覃某健及蓝某华、王某玛、陆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为相对固定成员的恶势力,上述人员采取起哄闹事,任意损毁他人财物的方式实施寻衅滋事四次、以暴力、围堵的方式妨害公务一次,在城中区中山西路为非作恶,扰乱经济、破坏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宣判现场
2018年,恶势力成员韦某友、覃某贤还伙同被告人莫某明、蓝某利、蓝某东采用暴力威胁、聚众造势、滋扰、非法拘禁的方式为他人追讨债务二次。此外,被告人莫某明伙同案外人以暴力、威胁等方式为他人追讨债务一次。
具体妨害公务及非法拘禁违法犯罪事实如下:
■妨害公务致民警受伤,民警鸣枪示警驱散
2017年7月3日2时许,被告人韦某友、覃某往、王某玛等人在本市中山西路某酒吧喝酒娱乐时,韦某友与人发生纠纷。韦某伟与韦某勇手持钢管与韦某宝等人赶到酒吧。民警及数名巡防队员出警到达现场,欲控制手持钢管的韦某勇。韦某勇奋力挣脱反抗,韦某伟、韦某友、覃某往等人推拉、殴打民警、巡防队员,抢夺执法记录仪,致使民警受伤。最后民警鸣枪示警才将上述人员驱散。
妨害公务致民警受伤,民警鸣枪示警驱散
■非法拘禁虐待被害人追讨债务
2018年2月2日,被告人蓝某东伙同蓝某利、韦某友及罗某飞等人将被害人黄先生带至本市基隆开发区门头东街莫某明住处,并使用暴力、威胁、在冷水中浸泡等方式向黄先生追讨债务。2月4日凌晨,蓝某东、蓝某利等人将黄先生带到柳江区三千村,让其脱掉裤子下到池塘冷水中浸泡。此后,蓝某东、蓝某利等人将黄先生带至宾馆、莫某明的住处拘禁,直至2月4日下午将黄先生放走。同年3月,蓝某东委托莫某明向黄先生追债,莫某明纠集蓝某利、韦某友继续以电话口头威胁、要求其不定时报告、书写还款承诺书等方式追使黄先生还款。
■法院经审认为形成了恶势力
城中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及2019年《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条规定,成员较为固定且符合恶势力其他认定条件,但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是由不同的成员组织、策划、指挥,也可以认定为恶势力,故以韦某伟、韦某友与韦某磊、罗某海为相对固定纠集者,韦某宝、覃某贤、覃某往、刘某东等人为相对为固定成员,多次实施违法犯罪事实,形成了恶势力。刘某东、覃某贤明知他们经常纠集在一起是为了共同实施违法犯罪,仍加入其中并客观参与了违法犯罪活动,系恶势力成员。
在酒吧寻衅滋事的监控视频
■一审判决有期徒刑七年至一年两个月不等
被告人韦某伟、韦某友、莫某明等13人多次采用殴打、追逐、拦截、任意毁坏财物等方式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或采用聚众造势、滋扰、纠缠、殴打、威胁等手段非法讨债,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韦某伟、韦某友、韦某勇、覃某往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妨害公务罪,且系以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从重处罚;被告人蓝某东、蓝某利、莫某明、韦某友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构成非法拘禁罪,且具有殴打情节,从重处罚。被告人韦某友、韦某伟、莫某明、覃某贤、韦某宝、韦某全、刘某埔、蓝某东、蓝某利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韦某勇、覃某往、覃某健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韦某全、刘某东、覃某往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依法判决如下:

审判长宣读判决书
一、被告人韦某友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
二、被告人韦某伟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
三、被告人莫某明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
四、被告人覃某贤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
五、被告人韦某宝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六、被告人刘某东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七、被告人覃某往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
八、被告人刘某埔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九、被告人韦某勇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十、被告人韦某全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十一、被告人蓝某利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十二、被告人覃某健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偿被害人韦善勇经济损失五百二十五元。
十三、被告人蓝某东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在案退赃款人民币一万二千九百四十元由法院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记者 李澜 通讯员 吴漩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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