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火锅店停业 工资没下文?

今日柳州|时间:2021-09-01 15:42 来源:本站原创 评论:0

“我们都在等着老板发工资,但老板却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8月23日,市民蓝先生向“柳报维权哥”(微信号:lzwbwq)反映,他在位于屏山大道鲤跃龙门重庆火锅(现更名为杨胖子鱼庄)工作,只拿到1000元工资,剩下的工资迟迟未得,他多次向火锅店老板索要却迟迟没有结果。

8月24日,记者在鲤跃龙门重庆火锅店门前见到了蓝先生。蓝先生告诉记者,火锅店现已更名为杨胖子鱼庄,但老板没有变,公司全称为“广西杨胖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我是7月8日入职的,在火锅店负责传菜和大厅服务工作,按照约定应该是每月20日发上个月的工资,但当我8月20日问火锅店老板什么时候发工资时,他说8月23日发,然而到了8月23日也没有发。”据蓝先生统计,扣除预支到手的1000元工资,火锅店还有2560元工资未结清给他,而像他一样被拖欠工资的员工还有8人,他们已组建了一个微信维权群。

记者在现场看到,火锅店处于停业状态,门上挂着一把大锁,透过窗户看,桌椅仍摆放在内。

蓝先生告诉记者,员工入职时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许多员工都是老板口头上讲招聘的。由于没有得到工资,他也没有工资条,只有在火锅店的工作照、工作服及闲暇时间拍摄的工作视频作为在此工作的证据。

根据蓝先生提供的电话号码,记者多次致电该火锅店老板,但电话拨通后始终无人接听。8月25日上午,记者陪同蓝先生等人来到鱼峰区劳动监察大队反映了该火锅店老板拖欠薪水一事,该大队已受理此事。

柳州日报社法律顾问、广西华尚律师事务所黄华律师认为: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火锅店应与蓝先生订立劳动合同,虽然双方并未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但通过之前蓝先生在火锅店的工作照、工作服及闲暇时间拍摄的工作视频等证据,可以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现在劳动者完成了自己的工作,用人单位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之规定,火锅店应当支付劳动者第一个月未付工资及第二个月二倍的工资。若火锅店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将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建议双方先进行协商,若协商不成,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8月26日晚,蓝先生告诉记者,他看到老板返回火锅店拿东西,于是便再次向其索要薪水。经沟通,蓝先生拿到了7月的部分工资,剩余工资老板称会在下个月发给他。

全媒体见习记者 李斌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