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城中法院公开宣判16人涉恶势力集团案件 主犯获刑九年

扫黑除恶|时间:2019-04-16 17:03 来源:本站原创 评论:0


4月16日,城中区人民法院对韦某亮等16人寻衅滋事、非法持有枪支一案进行公开宣判,首要分子被告人韦某亮、梧某桥两人犯寻衅滋事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及八年,其余人员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此案件是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城中法院审结的首起涉恶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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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判现场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10月前后,被告人韦某亮、梧某桥、梧某南、韦某锋及龙某经商议后共同出资成立帝州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韦某亮,工商登记股东为韦某亮、被告人董某勇。帝州公司以替他人追债为主业,并先后吸收被告人谭某荣、霍某榜、韦某汉等12人为成员,采用暴力相威胁、聚众造势、滋扰、纠缠、喷油漆等方式在柳州市范围内向多名被害人追讨债务,从而形成以韦某亮、梧某桥为首要分子,以谭某荣、霍某榜、韦某汉等12人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集团以从追回的债务中收取20%至30%的佣金以及向部分被害人强行索要“茶水费”、“好处费”等为经济来源,扣除部分用于公司日常开支后,余款主要由韦某亮分配给参与追债的成员。


2015年,被告人董某勇通过网络先后向他人购买了气枪2支以及铅弹等,并藏匿于其住处内。经柳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这两支气枪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所规定的枪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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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判现场


城中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韦某亮等16人采用以暴力相威胁、聚众造势、滋扰、纠缠、喷油漆等方式向被害人追讨债务,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董某勇违反国家对枪支的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两支气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被告人韦某亮、梧某桥等16人纠集在一起,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恶势力犯罪集团。


被告人韦某亮、梧某桥在恶势力犯罪集团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系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被告人谭某荣、霍某榜、韦某汉、蓝某建、吴某安、黄某晨、廖某炉、陈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董某勇、梧某南、韦某锋、罗某科、韦某鹏、廖某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董某勇一人犯数罪,且系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将前罪未执行的刑罚与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


据此,城中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人韦某亮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梧某桥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其余成员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其中被告人董某勇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撤销假释,与前罪未执行的刑罚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零四天,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同时责令16名被告人对被害人进行退赔,并追缴16名被告人的的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通讯员 吴漩漩



责任编辑:李昕祺

值班主任:李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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