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男子花6万多元买80瓶“世博会专供酒”,经鉴定:假的!
315维权在行动|时间:2018-03-06 16:18 来源:柳州晚报 评论:0 点击:34372
2016年,周先生在梦之岛柳州分公司(简称“柳州梦之岛”)花6万多元购买了80瓶茅台酒“世博会专供酒”。然而,当他拿回去饮用之后却发现这酒的口感不对劲,与其他茅台酒的口感明显不同。后来经食药监管部门调查认定,周先生所买的这批茅台酒为假冒产品。为此,当事人周先生将柳州梦之岛及其总公司广西南宁梦之岛德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宁梦之岛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其返还原购酒价款并按照该价款的3倍赔偿损失。
记者日前了解到,目前,周先生的诉求已经得到法院支持。
据了解,2016年11月2日,当事人周先生在位于柳州梦之岛一楼的某名酒柜购买了80瓶生产日期为2010年6月8日的茅台酒“世博会专供酒”,单价780元,共计6.24万元。柳州梦之岛在销售单上盖章并向周先生开具了增值税普通发票。不过当周先生开瓶饮用该茅台酒之后,发现这酒的口感怪异,与其他茅台酒的口感明显不同。于是,他便在同年11月3日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简称“市食药监局”)投诉。


所买到的“世博会专供酒”
经市食药监局协查,认定该批次白酒为假冒产品。事实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根本就没有生产过所谓的“世博会专供酒”,目前市场上销售的所谓“专供”、“特供”茅台酒基本上都是假冒的。之后,周先生多次就赔偿问题与柳州梦之岛进行协商,但对方均不予理睬。为此,他便以柳州梦之岛销售假冒伪劣食品给自己的生命健康造成危害并造成自己的财产损失为由,将其起诉到城中区人民法院,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当事人周先生还认为南宁梦之岛公司作为柳州梦之岛的总公司,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遂将南宁梦之岛公司也一并起诉到了法院。
法院一审支持原告诉求判令被告3倍赔偿
城中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与被告虽未签订正式的买卖合同,但根据原告周先生提供的被告柳州梦之岛盖章的销售单及开具的发票,原告与被告柳州梦之岛形成了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其买卖关系合法有效。因涉案白酒已经柳州市食药监局查明系假冒产品,被告柳州梦之岛向原告提供涉案白酒存在欺诈行为。
根据《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法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柳州梦之岛退还购买商品价款6.24万元并按购买商品价款的3倍即18.72万元赔偿损失的诉请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同时,根据《公司法》和《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南宁梦之岛公司应该对柳州梦之岛的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2017年11月20日,城中区法院依法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柳州梦之岛向原告周先生退还6.24万元,并赔偿损失18.72万元;柳州梦之岛财产不足以清偿上述债务的,被告南宁梦之岛对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相关法律链接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二条则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还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的商品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
记者 付华周 通讯员 季念勇
见习编辑 黎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