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柳江区公布2017年度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315维权在行动|时间:2018-03-11 09:22 来源:本站原创 评论:0

1、广西金穗通实业有限公司任意扩大农药广告内容的范围案


案情简介:2017年1月14日,当事人生产了30吨生金蔗王牌毒死蜱药肥产品,销售给柳州市柳江区、南宁市、崇左市、百色市的农资经营企业,上述经营企业再销售给农民。当事人在该生金蔗王牌毒死蜱产品外包装上标注了“本品可用于防治大豆蛴螬、玉米蛴螬、花生蛴螬”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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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为了配合销售生金蔗王牌毒死蜱药肥,印制了500份宣传生金蔗王牌毒死蜱药肥的宣传单,然后发放到各个经销企业进行宣传。该金蔗王牌毒死蜱宣传单上有“适用于:甘蔗、桉树、花生、玉米、水稻等作物地下害虫的防治和地上害虫的预防!”、“有效杀灭蝼蛄、地老虎、钻心虫、蛴螬、天牛、白蚁等地下害虫及对地上害虫有一定的防治效果。”等内容。


当事人《农药登记证》登记的作物是花生、玉米,防治对象是蛴螬。而当事人在生产销售的生金蔗王牌毒死蜱外包装上标注的作物是大豆、玉米、花生,在宣传资料上标注的防治作物是甘蔗、桉树、花生、玉米、水稻,防治对象是蝼蛄、地老虎、钻心虫、蛴螬、天牛、白蚁等。与《农药登记证》的内容不相符,任意扩大了范围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农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四要的规定,属任意扩大农药广告内容的范围的违法行为,我局按照《农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的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5000元


2、柳州市迅驰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违规作业造成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案



2017年6月26日上午10时左右,柳州市迅驰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人员在柳江区建设路8号的腾安世纪城•金碧苑2号楼1单元进行电梯安装作业时,发生一起电梯挤压事故,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为16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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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查核实,当事人违规作业造成特种设备安全事故。上述行为已违反了《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局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0万元人民币。


3、柳江县吉庆供销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销售不合格产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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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我局对流通领域商品质量进行抽查检验时,对柳江县吉庆供销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保福牌特红炮(产品级别:C级,型号:500头/盘,生产日期:2017年02月21日,生产单位:祁阳县梅溪鞭炮厂)及赖吉昌牌金旺满堂红爆竹(产品级别:C级,型号:1000型,生产日期:2017年02月17日,生产单位:醴陵市赖氏烟花有限公司)抽样送检,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结论判定不合格。经查实,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产品货值金额为11875元,违法所得为295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属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对当事人罚款11875元,没收违法所得 2950元


4、李胜奇未建立进货台帐销售不合格化肥产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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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当事人自2008年05月21日开始在柳江区百朋镇扩建圩场从事化肥销售活动。当事人从事化肥经营时未按照进货批次向供货商索要具备法定资质的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原件或者由供货商签字、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以及产品销售发票或者其他销售凭证等相关票证,也未建立进货台账。


当事人于2017年2月17日,以750元/吨价格从供货商购进8吨标注为“生产单位:贵州省福源磷肥厂”、“生产批号:09218908”福源牌钙镁磷肥,按照800元/吨价格销售了1.8吨上述化肥,获销售收入1440元,获利90元。当事人待售的6.2吨福源牌钙镁磷肥被我局查封。上述钙镁磷肥的货值金额为6400元。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化肥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广西有限公司检验,判定为不合格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属未建立进货台帐销售不合格化肥产品的行为。我局依照《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不合格福源牌钙镁磷肥6.2吨;没收违法所得90元(人民币);罚款10600元(人民币)。


5、柳州市柳江区继予健身器材经营部在广告中违法使用医疗用语和易使推销的商品与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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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当事人从2017年2月15日起至案发时止,在柳州市柳江区拉堡镇北大街81号二楼从事健身器材销售经营活动,销售健身器材——咏寿堂温热健身床及配送的玉石床垫。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室外制作的店堂牌匾上(两块)和室内店堂大厅内制作的广告(四幅)注明有“全自动脊柱护理、矫正脊柱、热灸…”“脊柱矫正:通过脊柱矫正,消除变形的脊椎对神经的压迫”“症状  调理反应”“心脏病  胸闷、头昏、心跳、面亦,心血管有结块”“ 痤疮  治疗初期症状加重,10天后消失”…等文字表述作为推销咏寿堂温热健身床及玉石床垫的宣传使用。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属于在广告中使用医疗用语和易使推销的商品医疗器械混淆的用语的行为。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以罚款3000元


6、柳州卷味食品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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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当事人在天猫网站开办的“卷味食品旗舰店”网店在销售螺蛳粉(280g)产品,自2017年7-8月间自行设计和发布了“本店干米粉为纯大米制作”等广告文字,与该公司实际生产螺蛳粉(280g)的包装标识【“米粉包:调制干米粉(大米、食用玉米淀粉、生活用水、食用盐)大米(食用玉米淀粉=70:30)】不相符,无任何检测和其他证明文件。当事人并于2017年8月支付给杭州天猫公司广告费(2017年7-8月份)1823.01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的规定, 其行为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罚款6000元罚款。


7、徐艳清无照从事服装加工销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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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当事人从2017年10月至本案查获时止,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颁发营业执照,在柳江区拉堡镇基隆开发区瑞兴七街14号租赁场地,投资4万元,从事服装加工销售的经营活动。期间,当事人从广东省广州市国际轻纺城购进布料,加工各种规格的成品舞蹈裙、舞蹈裤、舞蹈衣共计0.6万件(条),其中,通过中通快递发货,在淘宝网上的店铺(会员名(店铺名称):瑜美人之家)销售2342件(条),共获取销售收入5万元,余3658件(条)在成品仓库待销售。当事人从事服装加工销售未建账,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属无照经营行为。我局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经营活动,罚款7000元


8、梁建华伪造产地、伪造厂名、厂址和无照加工销售腻子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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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当事人从2017年1月至本案查获时止,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颁发营业执照,在柳江区拉堡镇基隆村平地屯租用场地,投资5万元,从事加工销售腻子粉和瓷砖粘合剂的经营活动,期间,当事人购进2.59万元的原材料,加工成品腻子粉4500包和瓷砖粘合剂2000包。其中,加工外包装上标注有“建顺腻子粉、柳州市建顺建材有限公司、俊威、金装弹性腻子粉、柳州俊威涂料有限公司”等文字的腻子粉4500包,其中销售3950包,余550包在仓库待销售。当事人加工以上两个品种的腻子粉货值金额共计6.75万元。加工上述两个品种的腻子粉所标注的产地、厂名、厂址均为不真实的产地、厂名、厂址。另外,加工外包装上标注有“建顺、瓷砖粘合剂顺建材荣誉出品” 等文字的瓷砖粘合剂2000包,货值金额为3.8万元,其中销售1600包,共获取销售收入3.04万元,余400包在仓库待销售。加工上述品种的瓷砖粘合剂未有中文标明的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属伪造产地、伪造厂名、厂址和无照经营行为。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腻子粉410包,罚款8000元


9、覃素云无照从事卷烟、猪肉零售经营活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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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当事人于2017年11月至被查获时止,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在柳江区拉堡镇金竺花苑市场街8号门面内,从事卷烟、猪肉零售经营活动。期间,当事人投资10000元,每天从柳江区二基地屠场购进猪肉40公斤,销售价22元/公斤,另外,从拉堡镇购进真龙、红塔山、玉溪卷烟,分别以毎包5-10元、10-20元、23元不等的价格销售。获经营额40000元,其中,卷烟经营额10000元,由于未建立台账当事人获取销售毛利无法计算。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属无照经营行为。我局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经营活动,罚款2000元


10、柳州永能生态肥业有限公司隐匿、伪造产地及转移被工商部门查封的物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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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2017年3月15日至案发时止,当事人接受委托,生产加工澳特尔有机肥料240包,澳特尔有机肥料的外包装上标注的内容为:澳特尔及图有机肥料,湖北澳特尔化工有限公司,地址:湖北省荆门市石桥驿镇,客服热线:4008844099。


生产加工黑五奇有机肥料380包,黑五奇有机肥料的外包装上标注的内容为:黑五奇,钟祥市地利神生物肥业有限公司,地址:钟祥市磷矿镇杨湾工业园区,电话:0724-2387171。


生产加工新洋丰有机肥料208包,新洋丰有机肥料的外包装上标注的内容为:洋丰及图有机肥料,湖北新洋丰肥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地址:湖北省荆门市月亮湖北路附七号,客服热线:4008844088,生产地址: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石桥驿镇工业小区。


以上每包重量为40KG,已经于2017年3月21日被我局查封。当事人分别于 2017年4月5日和2017年5月4日,私自转移了工商部门现场封存的该批化肥,总转移货值金额为13579.2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属隐匿、伪造产地和转移被工商部门查封的物品的行为。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的规定,罚款15000元



记者 叶露婷


责任编辑:吴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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