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柳州女子付全款预定家具,家具公司不发货还要求补差价

315维权在行动|时间:2018-03-15 09:50 来源:本站原创 评论:0

近日,市民李先生拨打晚报热线2821100反映称,他妻子梁女士在我市一家具店花3600元定了一套某品牌电视柜,并约定等新房装修好后再送货。然而,当他们装修好房子去找商家要货时,却被告知该店已经更换经营品牌,不能再发原来预定的货,也不给退钱,只能补差价要该店现在所经营品牌的电视柜。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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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图片


当事人:全款买的电视柜,商家不发货也不给退钱


李先生说,由于他妻子怀有9个月身孕,只好由他来跑这件事。他向记者出示了一份商家开具的《定/销货单》,显示这单货的定货日期为“2016年11月12日”,实售金额为“3600元”,付款方式为“刷卡”,送货方式为“送货到户”,开票人为王某。


同时,这张《定/销货单》的购物须知栏上还明确标注:“顾客与供货方签订协议后,双方应严格遵守;购货方违约退货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供货方不能交货的,则应双倍返还定金;经双方协商合约变动的,以变动后的合约为准。”


不过,记者发现,《定/销货单》上的送货时间和送货地址栏却是空白。对此,李先生表示,他们是先定家具然后才装修房子的,当初并没有写具体交货日期,双方只是口头约定等房子装修好后再送货。今年1月,当他们装修好房子,拿着《定/销货单》来要电视柜时,却发现这家店已经换了家具品牌,并更改店名,不再销售原来的品牌。李先生说,这时接待他们的开票人王某声称该店已经换了老板,并不打算兑现当初签订的《定/销货单》。


“实际上她就是老板。”李先生说,面对商家“不认账”, 他们只好找该商场投诉。后来,在该商场的介入下,商家终于认可了他们当初预定的电视柜,但却称已经不卖原来的品牌,让他们去店里要现在所销售的电视柜,并补差价。由于该店现在销售的品牌电视柜价格比较贵,打完折后还要五六千元,这意味着要补两三千元的差价才行,李先生便没有同意。


商家:可以联系厂家继续发货,但不能退钱


3月6日下午,记者跟李先生一起来到商家处了解情况,发现该店墙上仍然挂着之前所销售品牌的标牌。这时,负责接待的是另外一名中年女士,开票人王某并不在店里。该负责人称,王某是她姐姐,这家店是她俩合伙开的。该负责人表示,如果李先生坚持要原来的电视柜也行,过几天她去广东参加家具展会时找厂家再帮忙发货。她说,这套电视厅柜的上半部分还在店里,再发个底座回来就可以了,但如果厂家不生产这个底座的话就只能换货,钱是退不了的。


该负责人说,这张《定/销货单》签订没多久就发货回来了,期间店里也给定货人打过不少电话,但都没人接,也没人回电话,他们便作弃单处理了,算是(定货人)自动放弃。她说,如果定货人半年后不联系就算弃单,这是行规,最多不超过一年时间。她还表示,这单货是她姐姐接的单,当初他们具体是怎么约定的,自己并不清楚。


采访期间,该负责人跟她姐王某打电话了解情况,但电话没接通。后来,记者也根据该店提供的名片多次拨打王某的电话,但均显示该电话已停机。


工商:签定单时信息应完善,交货时间不要太长


3月7日,就李先生的情况,记者采访了鱼峰区工商分局柳石工商所所长吴月明。对方在详细了解情况后表示,商家所称的“定货人半年或者一年不来要货就视为自动放弃”的“行规”没有法律依据。同时,他也指出了李先生所持《定/销货单》存在的缺陷:没有约定交货时间和交货地址。


“这相当于是一张无限期的合同。” 吴月明表示,随着时间越长,商家不能按约交货的风险越大。他建议消费者最好等有需要的时候再去买家具,约定的交货时间不要太长,否则会有很多不确定性因素,一旦商家因经营不善或者其他原因撤离商场,找不到人的话,处理起来会很麻烦。同时,商家和消费者在签订《定/销货单》时应当尽可能完善信息,明确责任,这对双方来说都是一种保护。


针对商家“不退款,只能补差价买另一个品牌”的态度,吴月明表示,《定/销货单》上并没有这样的约定,商家不能单方面强行要求。他说,工商部门和商场管理方将根据《定/销货单》的相关内容尽量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当天,经过该商场沟通,商家很快便联系厂家。不久,对方给出反馈,该商品已经涨价,消费者得多交400元才能发货。对此,李先生不同意再加钱,“要么按原价发货,要么退钱。”


3月8日下午,记者接到柳石工商所的来电反馈称,经过进一步沟通,商家同意按照原价发货。对于这个结果,当事人李先生表示满意,并称会尽快跟商家对接。



记者 付华周


见习编辑:王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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